关于多缴税款退税的问题
【问题描述】
公司发现前三年度未享受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 扣除税收优惠,现在可以向税局申请退抵税吗?
【回复】
企业依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在优惠 事项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截止前未享受而多缴税 款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三年期限内申请减免
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留存备查资料,申请补充办理优惠备案,经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后,通过办理优惠事项所属年度补充申报追 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 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 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 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 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印发) :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 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 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17年版) 》 (以下简称《目录》) 。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