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填写不全的问题
【问题描述】
销售方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少 了电话号码,是否影响使用?
【回复】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 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 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有权拒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 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 用章。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印发) :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 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 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 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印发)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 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 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 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 且有证明力。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 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 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 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