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给大学直接捐赠了一笔助学金费用,没有 通过任何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但是取得了捐赠专用 票据,这笔捐赠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企业发生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的公 益性捐赠支出,应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一是受赠对 象,企业应通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 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二是取得的票据,公益 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 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公 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不能满足上述相关条件的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 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 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 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 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 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Zui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 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 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 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 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 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 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 告执行。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 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 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 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 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 公告。
……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 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 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 分 别 列 示 名 单 及 其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起 始时间。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 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监 (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并加盖本单位 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 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