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金占用费开具专票的进项抵扣问题
【问题描述】
公司之间发生购销业务,按合同约定A 公司需以 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给B 公司货款及资金占用费。B公司开具的资金占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税额?
【回复】
如您所述,B公司向A公司销售货物,因以承兑 汇票的结算方式而向A 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于延 期付款利息,应按照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来处理。价外 费用开票的商品编码、税目、税率应和所售货物保持 一致,二级项目可以开具资金占用费。A 公司取得 B公司开具的价外费用专用发票,由于属于购买货物价 款的组成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 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 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 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 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 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 时 开具 省级 以上 财政 部门 印 制的财 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 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 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