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增值税问题
【问题描述】
一般纳税人 有辅 导期 吗? 辅导 期能 否抵扣 进项税额?
【回复】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 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 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 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 的,除本办 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 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 超过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 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 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 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 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 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 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 当月1 日或者次月1 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 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 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 另行制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 税发〔2010〕40号印发) :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 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 万元 (含 80 万元) 以下、职工人数在10 人 (含 10 人) 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 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并 且偷税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 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 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 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